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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七条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制企业中行政复议申请权行使童体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企业法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般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因为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确定的代表法人行使权利的自然人。实践中,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主观上不愿意或者客观上无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导致股份制企业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主经营的合法权利,给企业带来损失。而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的利益是包含在企业利益中的,企业的损失同时意味着股东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条规定了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如何认识股份制企业的范围
   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1)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2)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4)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的机制上。
   二、如何界定侵犯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企业合法权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权利,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就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述企业合法权益。
   三、如何理解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实践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一般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只有在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这项职责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只能由其中某一个主体提出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每个主体同时提出不同的行政复议申请。
   在立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应当赋予股份企业每个股东单独以企业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也有人对此持有不同,认为如果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就行政机关针对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可能导致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众多的行政复议案件,使行政复议机关不堪重负,还是要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完全代表其实现在企业中的利益。因此,本条并没有规定股东个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至于实践中遇到的这类问题,可以参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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