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政发[2008]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但是实行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行政机关更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依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违法收取相关费用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 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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