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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ABC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渊源

  1996年3月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落实这一规定,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在此之前,我省于1995年5月出台的《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5日报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需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处罚数额等确定”。后来,又于1999年2月制定了《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监督制度。该《办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其他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2006年8月,盐城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对这项工作进一步细化与落实。

  二、为什么要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 重大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较大,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措施予以衡平;
  2. 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措施予以羁束;
  3. 防止行政机关片面追求罚款创收,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措施整治“三乱”行为。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规定,有三大类共四种行政处罚需要备案:

  第一类 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较大数额罚款。(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按照该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没有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按照《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类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类 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注:目前,省、市、县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第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1份;
  2.备案报告;
  3.备案目录;
  4.卷宗: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罚款超过10000元的案件,各部门在备案时要报送卷宗;对其他备案的案件,随机抽取卷宗,进行全面阅卷审查。

  六、不按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七、向县优化办和县政府法制办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县优化办与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职责不同,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要求也不一样,各有侧重点。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六项制度和五个不准规定》的文件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同时向县优化办和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显然比该文件要求的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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