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苏府法[2008]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的规定,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江苏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办法(试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江苏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 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迳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复议事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行政 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影响巨大的; (三)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四)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十人以上的;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五)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报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第三人意见书;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由备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必要时,备案机关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督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报备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可以依法责令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