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简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编 2006年4月14日
[编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一些地方、部门陆续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咨询有关行政执法的概念、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方面的问题。经认真研究,我们起草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问题解答(一)》,供各地方、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意见》工作中参考。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的问题
根据《意见》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依据,应当予以梳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已经设定的,一律无效。据此,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因而也不列入梳理范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征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进行梳理。但是,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编排问题
按照《意见》的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执法依据排序;同时,对经过梳理后的行政执法依据,也可以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类别进行分类排列。
三、关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执行的执法依据的梳理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执法依据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执行的,由其分别梳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解执法职权。
四、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组织实施问题
根据《意见》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对牵头单位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对这项工作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五、关于行政执法依据的交叉或者重复的处理问题
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过程中,对交叉或者重复的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请有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机关作出处理。
六、关于确定行政执法责任问题
《意见》规定,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据此,对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责任;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责任。 |